救生論壇


 

 

評鑑優等經驗

---- 介紹與分享榮獲內政部民間社團評鑑優等經驗 ----

許茂盛 教練
 

 
  前 言

職場甫退,適有機緣義務擔任台北市北海水上救生會總幹事,2003-2004的二年任期雖為義工,工作負荷卻也不亞於正職,北海救生會連續二年皆榮獲內政部消防署民間社團評鑑的優等,第二年更是台北市唯一的優等。其獎勵除內政部長頒發獎狀外,每年更獲得三十萬元救生器材實質獎勵,二年的努力終獲得名利雙收的榮譽,誠感欣慰。特將消防署民間救難團體評鑑基準表整理,配合二年的工作經驗與大家分享,讓中華水上救生協會各縣市分會的救生團體皆有努力的標竿與行事方法,以利健全社團組織,大家攏嘛是「優等」救生會。

一、 社團評鑑目的

為鼓勵民間救難團體積極參與協助災害防救工作、健全組織運作強化救援效能,特訂定本計畫,以評鑑方式表揚績優團體、惕勵績劣團體,進而提昇組織成員工作士氣,並作為各級消防機關持續推動民間救難團體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業務之重要參據,達成有效運用民力之目的。

二、 評鑑對象

依據「人民團體法」規定,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滿一年以上之社會團體,且其章程任務主要為從事災害防救工作者(統稱民間救難團體)。

三、 評鑑等級獎勵

(一)評鑑等級:

 1、經評鑑最終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列為優等。
 2、經評鑑最終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列為甲等。
 3、經評鑑最終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列為乙等。
 4、經評鑑最終成績未達七十分者,列為丙等。

(二)獎勵:

  1. 列優等及甲等團體,除由本部頒發獎狀,擇期公開表揚外,並於本部消防署年度相關經費內,優先予以補助購置救災所需裝備器材;列優等團體並由內政部消防署或所在地消防機關,優先推薦為相關機關辦理全國績優社團表揚對象。
  2. 列乙等團體,由內政部消防署及所在地消防機關適時予以嘉勉。
  3. 列丙等團體除由內政部消防署及所在地消防機關加強輔導外,成績特差或評鑑過程中發現嚴重違反「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者,由本部逕予或函請該團體所屬主管機關,依「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處理。
  4. 各縣市消防局提報參加複評之地區性民間救難團體(至少必須三個團體以上)平均成績全國前十名,本署支應辦理「協助執行消防救災工作民間志願組織專業訓練須知」之專業訓練經費各新台幣十萬元整。

四、 評鑑基準項目

(一) 會務及財務 (5﹪)。
(二) 協勤績效 (30﹪)。
(三) 訓練成果 (12﹪)。
(四) 動員能力 (10﹪)。
(五) 裝備器材管理 (12﹪)。
(六) 組織成員專業能力 (7﹪)。
(七) 參與政府機關活動或其他社會服務事項 (15﹪)。
(八) 與災害防救工作有關之研究發展事項 (4﹪)。
(九) 與消防單位互動關係 (5﹪)。

五、 評鑑內容標準

 A. 會務及財務(5﹪)

(一) 召開會議:有無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召開會議。
(二) 經費運用:有無編造經費預算、結算報告及經費運用是否公開透明。

 B. 協勤績效(30﹪)

(一) 年度內協助消防單位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績效(請條列):年度協勤績效針對確有事實發生之協勤件數為依據,並應提供書面及照片,作為評鑑參考。每件1分,最高以25分為限。
(二) 年度內協勤特殊重大事蹟或引起社會矚目者:每件加2分,最高以5分為限。

 C. 訓練成果(12﹪)

(一) 年度有無訂定與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有關之訓練計畫:訂定完整者2分,計畫未盡完善者1分,未定者0分。
(二) 除年度訓練計畫之訓練外,有無自行辦理或參加其他單位辦理之訓練:每自行辦理訓練一次酌給1分,每參加其他單位辦理之訓練一次酌給1分,惟該梯次訓練參訓人次累計須達尚未受過該項訓練會員總人數1/3始予給分,最高以3分為限。。
(三) 年度總訓練課程及時數是否符合協勤需求:訓練課程及時數是否符合協勤需求,由評鑑人員依該團體任務需要判斷。
(四) 年度所有參訓會(隊)員人次佔會(隊)員總人數比例:會(隊)員人數未滿100人比例達50﹪,100人以上未滿300人比例達40﹪,300人以上比例達30﹪者2分,每增加10﹪加0.5分,最高以5分為限。

※上列各項訓練情形均應檢附訓練計畫(課程表及師資等)或相關成果相片、錄影帶或紀錄光碟等俾供查核,否則不予計分。

 D. 動員能力(10﹪)

(一) 災害發生地所在縣市可動員協勤人數佔全體會(隊)員比例:隊員人數未滿100人比例達50﹪,100人以上未滿300人比例達40﹪,300人以上比例達30﹪者2分,每增加10﹪加1分,最高以7分為限(每人每年均需有二次以上協勤資料可資佐證)。
(二) 隊員緊急出勤方式及通訊資料定期更新:隊員緊急出勤聯絡方式力求迅速,通訊連絡名冊是否建立完備及定期更新。

 E. 裝備器材管理(12﹪)

(一) 現有裝備器材是否足夠從事與協勤事項有關之任務:須列出裝備器材清冊(內容至少必須包括:品名、數量、型式、購置年月、保管人等),本年度是否針對器材損壞或不足部份爭取預算購置,最高以5分為限。
(二) 裝備器材保養及保管:(1)裝備器材設置固定存放場所保管良好,指定專人保養並定期實施檢查製作紀錄。(2)單位裝備器材是否登錄於本署民力運用系統網站。

 F. 組織成員專業能力(7﹪)

依據該組織協勤專長及特性,成員具備相關訓練合格證明佔全體會(隊)員比例:
(1)比例未達20﹪者1分;每增加10﹪加1分,最高以5分為限(須檢附合格證明)。具專長之團體成員須登錄於本署民力運用系統網站。
(2)已獲得內政部專業認證人數達比例未達20﹪者1分;每增加10﹪加1分,最高以2分為限

 G. 參與政府機關活動或其他社會服務事項(15﹪)

(一)參與政府相關單位辦理之活動安全維護、警戒或防災宣導等工作(條列) :
參與一項活動加1分,最高以10分為限。
(二)從事與社會服務有關之工作:參與一項活動加1分,最高以5分為限。

 H. 與消防救災工作有關之研究發展事項(4﹪)

從事與消防救災工作有關之研究發展事項或對救災工作有具體改進作為,主動參與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舉辦之救災專業技能競賽:(1)請詳細填列具體事項,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每件1分,本項最高以2分為限。(2)主動參與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舉辦之救災專業技能競賽,每次加1分,最高以2分為限。

 I. 與消防單位互動關係(5﹪)。

(一) 極佳:5分。
(二) 良好:4分。
(三) 尚待加強:2分。
(四) 極差:不予給分。

六、 結 論

組織社團的目的不是志在得分,但民間救難社團評鑑基準,至少可以給我們一個經營社團的方向與目標,也給我們一個做事的標竿與行事方法。
依據民間救難社團評鑑基準表的內容觀之,健全的救生社團應是全方位的努力,而不能只注重某一部份任務。換言之,水上救生會除了救生員訓練外,尚須協助政府救災,參與社會服務工作,方是健全的救生會。簡言之:

1. 會務民主:按時開會,財務透明。
2. 器材管理:存放良好,專人保管,定期檢查,製作紀錄。
3. 專業能力:透過不斷訓練,充實專業能力。
4. 動員能力:會員熱心,踴躍出席各種活動。
5. 協勤績效:熱心協助政府機關防災及救災工作。
6. 參與活動:熱心參與政府相關活動及社會服務。
7. 研究發展:從事專業有關研究發展及參與有關競賽。
8. 公共關係:與政府保持良好互動與連繫。

綜合以上各要點外,行事方法與程序上,注意召開會議、辦理訓練及活動時,除要有詳細企劃外,更要有完整的記錄,其中包含簽到、書面紀錄、相片甚至錄影存查。
希望本文對於是否已被納入為消防局體系的民間救難社團,皆可作為行事的準則,對社團的發展有所幫助。共勉之!

 
  缷任總幹事時總會頒發感謝狀嘉勉